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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两会丨关于直播打赏设置“冷静期”的提案娱乐法律师这样说……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发布时间:2025-06-05 07:46:54  浏览:

  交易所,交易所排名,交易所排行,加密货币交易所排行榜,加密货币是什么,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币安交易所,火币交易所,欧意交易所,Bybit交易所,Coinbase交易所,Bitget交易所,交易所排行今年两会有政协委员建议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打赏建立消费“冷静期”,说明直播行业高速扩张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已经引起了部分委员的重视。

  其实早在2022年两会,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建立直播打赏的“冷静期”。三年过去,建立直播打赏的“冷静期”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性进展。

  作为专业娱乐法律师,笔者在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直播打赏类案件,也代理过诸多类似案件。故在今天,借着两会提案,尝试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探讨一下直播打赏“冷静期”的可行性以及直播打赏领域非理性消费的治理方法。

  目前的司法实践已经达成共识,直播打赏过程中,用户和平台、主播和平台之间都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这也意味着,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进行直播打赏,是一种接受表演服务的消费行为。该提案如果施行,实务层面的纠结点在于,用户在打赏的时候就已经享受了服务,而这种服务是无法“退货”的。如果后续打赏可以无条件退回,似乎有悖公平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只要直播打赏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性质不变,无条件退回直播打赏就缺乏法律依据。而对于直播打赏过程中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认定,短时间内似乎看不到新的更合适的法律关系来取代。

  说到这里顺便来做一个法律上的“比较研究”,将提案的“直播打赏冷静期”与前几年建立起来的健身房会员卡“七天冷静期”制度进行对比。健身房会员卡的“七天冷静期”制度显然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原因系健身房的办卡费消费者虽然已经预缴,但尚未完成消费,此时消费者就尚未消费的金额在冷静期内要求全额退款就类似网购领域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具备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这也意味着,即便要在直播打赏领域建立类似“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反悔的机会,也应该在充值阶段建立,而不能在观看直播阶段建立。

  目前用户进行直播打赏并不是直接使用人民币进行消费,而是要先在直播平台上充值购买平台对应的虚拟币,如钻石(抖音)、金豆(视频号)、薯币(小红书)等,再在直播平台上进行虚拟币的消费。

  其实在法律上,直播平台这样看似画蛇添足的操作,就是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退款风险。如果直播平台上的充值属于人民币的预存费用,那用户直播平台账户余额的性质与健身房的办卡预存的费用就是一样的,都属于未使用的预付费金额,就应该允许提现和退款。如果余额变成平台的虚拟币,则可以通过用户使用直播平台或充值时阅读同意的《用户须知/协议》《充值协议》进行约定,比如“用户充值购买平台的虚拟币属于消费行为,一旦充值就不能退款。”来进行规避。虽然我们都知道人民币余额与虚拟币余额本质上并无区别,但在民法领域一旦双方自愿签订《充值协议》,法院通常会认可协议的有效性。

  同样,这种局面并非无解。如果未来出台规定明确用户在平台充值的虚拟币也属于预付费金额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退款,关于定性上的难题自然迎刃而解。

  设立直播打赏“冷静期”的潜台词就是用户在观看直播进行消费时存在太过冲动的情形,需要给他一段时间冷静一下。

  但从笔者工作中接触到的退打赏类案件涉案当事人的画像来看,进行直播打赏的当事人几乎都有长期给主播打赏送礼物的习惯。一两次打赏可以说是冲动,但成百上千次打赏,恐怕很难说是冲动导致。笔者还遇到有的当事人在起诉主播要求退还打赏的同时(诉讼期间),仍在直播平台频繁充值、给其他案外主播进行打赏的情节。显然,这类直播打赏类纠纷产生的原因并不是用户一时冲动。笔者亦代理某直播平台进行过相关诉讼,直播平台后台数据是十分精准和精确的,进行直播打赏的用户观看直播期间,充值的金额少则1元、6元、10元,多则1500元,2000元,每笔记录均有记载。通过数据分析不难发现,打赏金额并非朝夕形成,其中多以单次10元、98元、198元、498元的打赏为主,打赏行为显然具有长期性、多次、持续性、单次打赏金额小的特点。

  如果直播打赏中的非理性消费并非冲动导致,那设立冷静期自然也解决不了问题,更何况即便设立冷静期,所溯及退还的区间以打赏笔数还是打赏时间段为准,也存在需要探讨的空间。对于有直播打赏习惯的人来说,“冷静期”给他退一次,他还会打赏十次、一百次。建立“冷静期”甚至可能会鼓励更多人冲动消费:反正可以退,先打赏了再说!这就与提案让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初衷不相符合了。

  从笔者办理直播打赏类案件的情况来看,直播打赏非理性消费问题最大的是这类案件:普通家庭中,夫妻一方将大部分家庭财产都打赏给主播,极端的甚至会贷款打赏。这种案件的直接后果是家庭经济基础被摧毁,生活和孩子的教育等都陷入困境。

  这种非理性消费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用户本身是这种非理性的性格,有的是因为用户在特定的情境下陷入了这种非理性的状态。无论是哪种原因,都难以通过几天的“冷静期”就从根本上改变。归根结底还是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法律拟制,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一,无论在技术上还是人力上,都难以对用户的充值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做出审查和判断,也难以对打赏金额是否系主播通过其他途径私下联系索取进而获得进行监管。

  同样,主播本身也无法审查打赏的钱款来源及是否侵犯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观看直播并进行打赏的用户每次的充值行为均包含其一次独立的网络消费意思表示,均需用户完成一次独立的充值行为,也均与直播平台构成一次独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正如每次的网络购物都将在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形成一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即便同一消费者连续多年多次在同一销售者处购买同一种商品,也无法律依据及无情事理由可将该消费者连续多年多次购买的金额累计计算并视为一次意思表示,视为一次购买行为,视为一次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作为经常办理直播打赏类案件的娱乐法律师,看到有关直播打赏的提案自然甚是欢喜,但倘若只提问题,不论解决方案,亦不是撰写本篇文章的初衷。

  笔者认为,无论是冲动消费还是非理性消费,只要不过度都无伤大雅。如果我们能通过一种制度避免因直播打赏使个人或家庭陷入“破产”,那么就能使直播打赏中出现的问题总体可控,防止风险溢出。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直播打赏领域建立类似金融领域根据收入和资产确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消费分级制度也许是一个可行的办法。简单来说,就是用户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消费前,需要先自愿申报个人或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或视个人情况在直播平台内主动申请打赏消费额度(类似申请贷款额度),平台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确定其消费限额,比如每年打赏消费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年收入的10%或由用户决定是否将自己的打赏额度进行提高。这样一来,既能解决“冷静期”内一刀切均退款冲击正常直播经营的问题,又能在平台层面做到并非“仅提示理性消费”、已尽到注意义务的风险规避。

  总而言之,直播行业发展到今日,其影响力已不容小觑。2024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发布了19个新职业、28个新工种信息,就包括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网络主播。这标志着网络主播的职业身份,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上首次得以确立。直播打赏消费作为一种非必需生活支出,理应被控制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范围内。但鉴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效仿其他行业施行“冷静期”制度,必然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如果能在直播打赏领域建立消费分级制度,或许有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也有利于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