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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央行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发布时间:2025-11-01 12:39: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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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央行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

  2025年10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的开幕式上,就我国虚拟货币的监管发表了重要监管观点,归纳总结为一句话:人民银行将会同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为了正确理解我国下一步针对加密资产的监管措施和政策风向,了解“加密资产在我国监管机构眼中是什么”是非常重要的。

  显而易见,当前在我国监管机构(至少在央行这个主要监管机构眼中)将数字资产区分为了两大类:

  第一类是官方发行的“数字人民币”,此类数字货币与实体人民币在性质上没有区别,由国家发行,具有强制性、法偿性。

  第二类则是“市场化的虚拟货币”,即非经主权国家发行的各类虚拟货币。而在这个大概念下又存在两个子概念,分别是“稳定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用币圈术语解释,“其他虚拟货币”泛指包括BTC、ETH在内的各类“市值币”。

  飒姐团队常用的“加密资产”这个概念,严格意义上仅在“ERC-20币”这个类别范畴内,才与央行的“市场化的虚拟货币”存在交集。

  (3)推进“数币中心”的建设,除上海的“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外,还要在北京再设立一个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职能上,上海数币中心主要负责数字人民币跨境合作和使用,北京数币中心主要负责数字人民币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1)稳定币方面。央行认为稳定币在基本性质上属于“一种金融活动”,现阶段市场主体发行的稳定币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放大了全球金融监管的漏洞,增加了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会对货币主权产生冲击。因此,央行对稳定币的态度是:审慎。

  (2)其他虚拟货币方面。2017年以来的9.4公告、9.24通知将会持续有效,下一步,央行将与执法部门继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的经营和炒作。但同时也会密切跟踪、动态评估境外稳定币的发展。因此,央行对其他虚拟货币的态度是:打,但不打死。

  首先说数字人民币,这位老朋友作为央行的“亲儿子”,一如既往获得了最大力度的支持。此前,飒姐已经详细分析过上海“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的定位、基本职能以及未来可能能够合规开展的相关业务,感兴趣的伙伴们可以移步数字人民币国际运营中心来了!RWA国内发行成为可能阅读。

  此次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官方释放的北京“数字人民币运营管理中心”的信号,目前尚不清楚两个数币中心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但从央行当前释放的信号来看,北京数币中心可能更偏向国内数字人民币研究、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总体而言对币圈影响不大。

  其次说“市场化的虚拟货币”方面。飒姐团队认为,伙伴们无需对潘行长的表态过于惊慌,理由如下:

  潘行长一开始就强调,我国从2017年至今发布了多个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规范,这指的实际上主要是两个规范性文件:一个是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9.4公告),另一个则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

  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共同明确了加密货币的基本性质:“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分别确定了ICO行为和涉币的金融服务为非法金融活动。

  飒姐团队判断,近期央行将不会出台新规范对原有的监管内容进行调整。原有规范已经能够较好的完成对加密资产行业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上,监管强度不会存在显著的调整,但是涉币相关的犯罪,特别是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可能会加大。这主要是因为加密货币正在越来越多的成为电诈网络电诈的犯罪工具,导致大量我国居民的财产损失。

  因此,飒姐团队判断,我国居民持有和以非经营为目的的使用加密货币,依然不存在法律风险,司法实践越加倾向保护个人持有的加密资产的风向也不会变,但币商需要更加谨慎的对交易对象进行审查,以免被交易对象的风险波及。

  总体来说,央行的此次信号并非是要对虚拟货币进一步加强监管,而是再次向市场强调我国的一贯政策、保持监管定力,并明确对涉币相关民事纠纷和犯罪行为进行有区别的对待。同时,央行信号也并非完全消极,潘行长同时强调我国将会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对境外稳定币的发展动态进行持续监测与评估”可见,我国监管机构在谨慎的同时也并非没有意识到加密资产的潜力,在监管层面上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其实并不存在较大的“信息差”。

  (1)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辩护、刑事控告;(2)涉案金额巨大的民商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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